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0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2〕37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和引導我區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資金。
第三條? 引導資金管理遵循“簡政放權、激發活力,聚焦重點、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引導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科技廳共同管理。
(一)自治區財政廳主要職責:
1.會同自治區科技廳確定引導資金支持重點;
2.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加強項目庫建設;
3.審核引導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資金;
4.會同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指導盟市預算管理等工作。
(二)自治區科技廳主要職責:
1.加強項目庫建設管理,推動項目庫共建共享;
2.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申報;
3.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組織引導資金項目評審和立項,提出引導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4.開展項目日常監管、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項目驗收;
5.督促和指導各地各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
第五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的初審和推薦,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把關。
(二)負責立項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按時啟動和實施項目,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提出項目變更和終止建議。
(四)配合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前期工作和配套資金。
(三)規范引導資金支出管理,對引導資金??顚S?、單獨核算,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四)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引導資金支持范圍: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重點支持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有效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惠及人民群眾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第八條? 引導資金支持方式: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可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等方式。
第四章? 項目申報、評審和分配
第九條 引導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按照科技部、財政部的要求,結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任務、自治區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引導資金支持重點、申報主體、范圍、條件等有關具體要求。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組織或委托
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論證,并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支持項目。
第十一條 對擬分配到企業等非預算單位的引導資金,由自治區科技廳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二條 根據評審和公示結果,自治區科技廳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引導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會同自治區科技廳下達引導資金。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科技廳在收到中央資金指標文件后3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盟市財政部門和本級項目承擔單位。盟市、旗縣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指標文件后30日內將資金下達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支出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可按照中央和自治區關于科研經費結轉使用相關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結合我區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并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詳盡明確內容,引導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項目經費管理參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2〕37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項目和政策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獲得其它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自治區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分類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并參照相關管理規定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每年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以及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使用、管理資金,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項工作,及時向自治區科技廳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績效自評報告等材料,并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健全完善財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要對項目管理、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等方面實施日常監督。各級科技部門依法依規進行部門重點監督和指導,各級財政部門適時開展財會監督專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的違規、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按程序納入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7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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